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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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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41号)


  《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


  
(2025年9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和法律服务优选地,提升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水平,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优化仲裁发展环境,支持仲裁改革创新,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建设仲裁制度接轨国际、资源优质集聚、机构国际一流、服务专业高效、司法保障优良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第三条 本市将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事项,支持设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专项基金,提升仲裁支持力度。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工作。市其他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促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第四条 本市加强与在京中央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政策支持,保障国家有关政策措施有效实施,共同促进仲裁在商事争议解决、营商环境优化、涉外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本市支持依法组建且机构住所地在本市的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在京仲裁机构)自主发展,发挥各自资源优势,提供特色化、高质量仲裁服务。

  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在京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选择北京作为仲裁地。

  第六条 本市设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实体平台(以下简称实体平台),为聚合国际国内优质商事争议解决资源提供场地设施、信息共享、合作交流、教育培训等专业服务。

  鼓励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等争议解决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查明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国际组织等入驻实体平台。

  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在实体平台设立巡回审判庭,开展仲裁司法审查和与仲裁相衔接的程序工作。

  第七条 本市支持在京仲裁机构之间加强交往协作、信息共享,探索建立互相推荐境外仲裁员、共享庭审场地、共同培养人才等机制。

  本市支持在京仲裁机构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提升北京仲裁影响力。

  本市推动建立京津冀仲裁区域合作机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第八条 本市支持设立北京仲裁协会。北京仲裁协会依据章程实施行业监督,维护仲裁行业发展秩序,组织业务交流合作和培训,保障仲裁机构和仲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京仲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决策和管理本机构的人事、财务、薪酬等事项。

  在京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发展实际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仲裁收费制度,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员报酬制度。

  本市支持在京仲裁机构聘用境外专业人士担任机构管理人员、仲裁员、仲裁秘书,提高仲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国际化水平。

  第十条 在京仲裁机构应当完善仲裁员选定及指定程序,促进当事人依法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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