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四十六号)
《铜川市野生鸟类保护规定》已于2025年8月27日经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铜川市野生鸟类保护规定
(2025年8月27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保护的野生鸟类,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包括野生鸟类的蛋、幼体和成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