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办法
(2025年09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 自2026年01月0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提升城市公共急救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健康成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自动体外除颤器,是指依法批准上市销售、使用,具备自动识别可电击心律、自动电击除颤功能,用于抢救心脏骤停患者,供社会公众使用的便携式急救设备。
第四条(遵循原则)
本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工作遵循科学、安全、便利、实用的原则,按照政府配置与单位自主配置、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模式,覆盖重点、分批推进,为公众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无偿社会急救服务。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工作,建立健全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第六条(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计划,建立市自动体外除颤器信息管理平台并制定管理规范,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