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25〕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
杭州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实施办法
为加大我市企业名称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的预防性保护,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有一定影响且易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下同),市市场监管局采取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的方式,予以预先保护的行政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职权主动实施预防性保护,或者经申请或建议实施预防性保护的,适用本办法。
(二)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是指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企业名称。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该企业所提供服务或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同行业的其他经营者以及上下游行业中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
(三)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在先合法权益。企业名称实施预防性保护前,本市其他已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该名称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企业名称实施预防性保护不是企业的荣誉称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二、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适用情形与纳入程序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其企业名称可以认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1.由市或区、县(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或区、县(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且企业名称具有特殊性、显著性的;
2.获得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领航企业、领军企业、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雄鹰”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新势力”企业等相关认定的;
3.传统支柱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新质生产力产业等领域同类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4.企业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其他企业。
(五)企业认为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易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的,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实施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
(六)市或区、县(市)国资、财政、发改、经信、科技、商务、投资促进等相关部门认为其主管领域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易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的,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建议实施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
(七)申请或建议实施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的,企业或相关部门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申请书或建议书;
2.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3.易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的证据材料。
企业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相关材料,可免于申请人或建议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