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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一百零一号


  《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5月14日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25年5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七章  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加快建设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技创新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科技强省和科技强国建设。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健全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科技创新计划,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指引。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提升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产业,打造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创新高地,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质升级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未来产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支持高技术产业聚集区建设集技术研发、科技服务、成果转化、新产业培育于一体的科技园区,健全园区内项目、人才、金融等配套服务。

  支持西咸新区发挥国家级新区、秦创原总窗口示范带动作用,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人才发展改革示范区、科技金融资源集聚区和未来产业先导区。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科普作品创作、产品研发及推广运用。

  第八条  发挥“一带一路”重要节点作用,推动建设国际开放创新平台、国际合作科技园区,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联合研究,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和“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共同体。打造科技成果展示和合作交流平台,支持举办硬科技创新大会、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创投大会、国际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人才交流活动。

  加强与创新资源聚集区城市的科技创新合作交流,积极融入西安—咸阳创新驱动一体化建设,推动西安都市圈、关中平原城市群协同创新,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动重大科研项目联合实施、科技创新平台共建、科技创新成果普惠共享,促进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协同发展。

  第九条  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崇尚科学、激励创新、尊重人才、宽容失败的科技创新氛围。

  第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向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科技创新政策建议,并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动科技创新、普及科学技术、开展咨询服务、推进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国家战略和高质量发展需求,加强规划和部署,根据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加强有组织科研,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丝路科学城、西部科技创新港等园区聚集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一流科研机构,建设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重要承载区、创新要素聚集地、科技创新策源地。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科技产业园,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促进校地融合、校企融合、产学研融合,打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链条。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多元化投入机制和新型管理体制,全面提升开放共享水平和运行效率,推动衍生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攻关的支撑作用。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向社会开放,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在本市建设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级实验室,根据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建设市级实验室体系,建立和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实验室体系。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探索基础研究长周期评价,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

  第十六条  市、区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前瞻性开展应用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对保障社会安全、公共利益急需的科技项目,市、区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创新项目管理方式,布局多条技术路线,组织应急攻关。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现代农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和利用、养老服务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发挥科技创新对民生福祉提升的支撑作用。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收集汇聚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及时发布成果和需求清单,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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