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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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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南阳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由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6月26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


  
南阳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5年6月26日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和健康营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本规定所称学校供餐单位,包括学校自营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全程管控、社会共治、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查处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有关管理制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

  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做好学校食堂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学校供餐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对供餐食品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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