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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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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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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2025年6月25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2025年6月25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等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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