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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条例

  
上饶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条例》已由2025年6月26日上饶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


  
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条例


  
(2025年6月26日上饶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9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把传统村落风貌和现代元素结合起来,坚持中华民族的审美情趣,彰显中国最美乡村特色,展示美丽中国婺源实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婺源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婺源县行政区域内传统风貌保护、传承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婺源传统风貌,是指反映婺源经济社会发展沿革,体现婺源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具有生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自然风貌和人文风貌。

  第三条 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先、活态传承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婺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在村规民约中约定婺源传统风貌保护措施。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水利、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民政、文物、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公共媒体应当做好婺源传统风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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