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2025年修正)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2017年8月25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12月26日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传承和弘扬革命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指近代民主革命以来,在争取民族独立、实现民族复兴进程中产生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兴建的有关纪念设施。

  第四条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应当遵循分级保护、属地管理、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历史真实性和风貌完整性。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纳入文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议事范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旅游、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辖区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革命遗址遗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保证革命遗址遗迹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加强对革命遗址遗迹内涵和历史价值的研究和展示,充分发挥其纪念、教育、传承等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公益宣传。

  鼓励依托革命遗址遗迹创建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史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青少年社会实践等基地。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革命遗址遗迹专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的调查、审核与论证。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到微信
微信“扫一扫”二维码,即可分享链接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