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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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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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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衡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4月29日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衡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5年4月29日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数据和政务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园林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挥科学技术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相关知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八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近、远期目标。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主要管控指标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

  数据和政务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应当审查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目标、相关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或者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明确工程措施、工程造价等内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设置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对于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意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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