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三十六号)
《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于2024年12月26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经2025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26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