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4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
(2025年4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运行维护
第四章 经营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供水管理服务,保障生活、生产以及其他用水,助力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供水管理坚持城乡统筹、安全高效、集约节约、综合利用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供水工作应当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和农村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规范化建设,探索推行农村供水专业化管护。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发展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强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深化供排净治一体化,改善供水质量和服务,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权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的供水工作,指导供水单位做好建筑区划外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市和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筑区划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施工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建筑区划内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市和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市和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园城市、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供水法治宣传、纠纷调解等工作。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智慧水务平台建设,指导供水单位建立完善规范的供水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提高供水管理服务的数字化、便利化和安全保障水平。
鼓励开展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医院、体育场所、交通场站、景区景点等公共区域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管道直饮水设施。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和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专家库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抢险物资,定期组织应急队伍演练。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应急预案,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人员及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参加应急演练。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惜水爱水、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水源保障,积极推进备用水源规划建设。
市和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乡一体、区域互通、统一管理的要求,编制本级供水专项规划,同步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供水主管部门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备案。
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求。
不符合标准规范和卫生质量要求的公共供水设施应当实施改造。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通过依法划拨国有土地或者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等方式取得。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供水设施建设的投入,因地制宜逐步推进供水管网覆盖至村、组规模化集中居住区。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