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邯郸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条例》已经2025年4月28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
邯郸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条例
(2025年4月28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满足消防救援车辆通行和作业要求,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救援人员、车辆、装备通行的道路以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取水通道等。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建设布局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违法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车通道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保持畅通,并依法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依法督促公共建筑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做好场所内部消防车通道的标识、划线、立牌工作;
(三)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在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依法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四)建立健全消防领域信用管理机制,对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将行政处罚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并报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五)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培训,提高单位和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时,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
(二)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避免导致挤占消防车通道。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审批城市户外大型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救援工作;
(二)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中,消防车通道以及防火间距应当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将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纳入建筑消防验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