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2025〕3号
2025年2月25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已于2025年5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2019年12月26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5年2月25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细颗粒物、臭氧等污染物协同控制,建设清新空气示范区,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健全协调、考核、问责等机制。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等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和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交通运输等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科技、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操作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环境保护管理岗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积极参与保护大气环境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投诉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城市空间布局、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组织编制通风廊道专项规划,并经规划一致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通风廊道应当保持畅通,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禁止在通风廊道上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低污染、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完善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机制,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并推行绿色产品设计、绿色产业链、绿色供应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产能置换政策、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要求,引导印染、水泥、铸造、墙材等传统产业实施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技术改造,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
禁止投资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淘汰列入淘汰类且明确淘汰期限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