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乐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由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乐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5年4月28日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运营管理,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规划实施、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相关建设管理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和运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材料和设备。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园林、气象等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符合峨眉山、乐山大佛、三江岸线、中心城区绿心等城市及其周边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要求,利用岷江、大渡河、青衣江等河湖水系和东风堰、岷江港航电等水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海绵城市设施,提升雨洪滞蓄能力,控制雨水径流。
第八条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和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使相关规划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
第九条 城市新建区域应当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和内容;城市已建区域应当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因地制宜有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