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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发展与促进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区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扩大高水平对内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口岸经济发展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口岸经济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谋划、制度引领、优势培育、内外联动、协同发展、开放安全的原则,积极融入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向西开放总体布局,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交流合作,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的协调联动,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口岸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口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口岸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升口岸集聚辐射功能和国际竞争力,推进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口岸经济发展促进工作。

  第五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口岸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口岸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口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口岸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政、商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口岸经济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海关、边防检查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依法做好口岸检查检验、监督管理等工作,服务促进口岸经济发展。

  第六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经济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沟通合作,组织开展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创新举措论证,为促进口岸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七条对在促进口岸经济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交通优势等因素,对全区口岸经济发展实施分类指导和规划,推动口岸优势互补、分工协作、错位发展,促进口岸经济与腹地城市经济社会协调联动发展。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编制自治区口岸发展有关规划;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口岸发展有关规划。

  口岸发展有关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水资源等规划相衔接,并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货物查验监管场地等建设,提升通关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口岸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提高口岸通行能力,推动跨境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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