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2025年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公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动态调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的领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权力清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是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行政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
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应当对本级下放的行政权力进行承接指导、协调监督和效能评估。
第七条 自治区级行政权力实施机关负责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权力清单标准化工作,规范统一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同一行政权力要素。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进驻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内蒙古“互联网+监管”系统和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第二章 编制与调整
第九条 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包含行政权力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情形以及追责依据等要素,并履行合法性审核等程序。
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应当与国家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监管事项基本目录等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主要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商相关行政权力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权力,列入主要行政权力实施机关的行政权力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