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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已于2025年1月11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2025年1月11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挖掘和利用北庭故城遗址历史事实、文化遗存,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北庭故城遗址是指位于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唐至元代时期(7世纪中至15世纪初)城池遗址。四至范围由依法批准的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条 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加强管理、挖掘价值、合理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原则,确保遗址本体安全,维护遗址历史环境风貌,发挥遗址文化传承作用。

  第四条 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北庭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北庭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具体工作由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履行日常监测、巡查和定期维护;配合开展考古工作;组织开展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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