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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市监标准〔2025〕3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际标技委秘书处(含工作组、学习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全国标技委秘书处(含标准化工作组)以及我省组建的省级标技委的管理、建设和运行等。

  省级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职责,对落户我省的国际标技委秘书处(含工作组、学习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进行管理;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职责,对落户我省的全国标技委秘书处(含标准化工作组)进行管理。

  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省级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省级标技委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省级标技委的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省级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组织开展对省级标技委的考核评估;

  (五)组织开展对省级标技委委员的培训;

  (六)直接管理综合性、跨部门跨领域的省级标技委及标准化工作组(SWG);

  (七)其它与省级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省级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的省级标技委发展计划,为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提供政策等支持;

  (二)提出省级标技委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的建议;

  (三)参与省级标技委的监督与考核;

  (四)对省级标技委工作进行其他业务指导与支持。

  第五条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标技委,为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省级标技委筹建、成立、换届、调整等环节的技术审查,并定期汇总分析落户我省标技委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省级标技委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并实时跟踪、研究;

  (二)完善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信息库,并定期组织更新;

  (三)组织提出本专业领域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的项目建议,积极参与各类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四)承担本专业领域各类标准的宣贯和实施效果评估、实施信息反馈和相关问题的统计分析研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部门反馈;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工作动态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

  (六)协助开展本专业领域省地方标准立项、评审、复审等环节中的技术评估工作,协助做好本领域地方标准优化工作;

  (七)技术归口本专业领域内地方标准,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展标准解释工作;

  (八)开展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九)承担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省级标技委由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4名。

  第九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并覆盖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

  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十条 专家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在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熟悉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并积极参加省级标技委的各项活动;

  (五)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单位委员由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指派1名具有相应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人员为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级标技委活动。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内专家;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三)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省级标技委工作程序;

  (四)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主持省级标技委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等省级标技委重要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四条 省级标技委下设秘书处,负责省级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三)有坚实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2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省地方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应为秘书处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经费。

  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联合申请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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