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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4〕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2日


  
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内外贸一体化对稳定企业、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

  (一)推动内外贸法规制度完善。推动完善相关地方立法,为内外贸一体化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制定出台《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配套规定,对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实施问题整改和典型案例约谈通报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促进内外贸监管机制衔接。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专项整治,探索建立对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建立急需紧缺医药物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机制,在国家确定的可紧急使用的医疗器械名单内,允许在突发、紧急情况下采购国外药品、医疗器械。(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简化食药物资进口程序工作要求,加强政策宣贯和企业服务指导;争取监管方式成熟、国内需求旺盛的进口展品通过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等展会在浙江省内销售。(省商务厅、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平台融合发展,推动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国际产业合作园和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对接合作,共建跨境产业链、供应链,提升国际投资便利化水平。(省商务厅牵头)

  二、培育内外贸并重发展的企业主体

  (四)开展“领跑者”行动。以生产、流通为重点领域,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培育100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内外贸并重的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省商务厅牵头)

  (五)加快内外贸品牌建设。完善“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发展机制,深化“品字标”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实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品牌。(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创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推进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梯度培育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提升品牌综合竞争力。(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浙江出口名牌”认定,实施浙江新消费品牌培育三年行动计划,建设和认定一批新消费品牌孵化基地和特色品牌厂商折扣店。(省商务厅牵头)

  (六)支持内外贸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内贸企业采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以边(跨)境经贸合作区为平台开展跨国经营。推动老字号守正创新,鼓励老字号企业借助境内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短视频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支持中小微商贸企业特色化、品质化、品牌化发展。(省商务厅牵头)

  三、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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