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提高仲裁办案质效,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结合我市仲裁案件地域分布和仲裁机构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需要的原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划分
(一)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1. 中直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2. 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
3. 在省、市、中原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二七区、惠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