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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号


  《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已于2023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章  保  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和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四条  辅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管理、权责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薪酬、社会保险、教育培训、服装装备、优待抚恤以及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保障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开展辅警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相关工作。

  第七条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辅警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二章  招    聘


  第八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安工作需要等情况,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确定全省辅警用人额度,研究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对省级部门确定的本地区辅警用人额度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范围内提出辅警招聘计划,经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逐级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辅警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六)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军人应聘辅警,其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同等学力。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者解聘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或者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且未清除,或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曾经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四)公安(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的毕业生;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优先招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辅警招聘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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