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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5年)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六十七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有效实施,主动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需要,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作出修改,废止《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

  一、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修改为“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二)在第十四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应当”后面增加“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四)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行政裁决”修改为“裁定”。

  (五)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

  (六)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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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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