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十六号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于2025年10月28日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法治乡村条例
(2025年10月28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乡村制度建设
第三章 乡村法律服务
第四章 乡村平安建设
第五章 乡村法治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遵循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将其纳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和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有序参与法治乡村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乡村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平安建设等活动,共同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第二章 乡村制度建设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订行政协议前,应当依法开展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文件、作出决策决定、签订协议。
第九条 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发挥村民自治的基础性作用,通过适用村规民约等自治规范,促进村民自治的法治化建设。
村规民约应当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规范村民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村民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坚持男女平等,弘扬尊老爱幼、尊师重教、扶弱济困、勤俭节约、邻里和睦等公序良俗,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产生活方式。
村规民约可以针对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酗酒成瘾、婚恋乱象、失信失德等歪风邪气陋习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吸毒、赌博、走私、“偷引带”、损坏边境安全管控设施、对未成年人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履行家庭监护责任不力等行为,制定约束要求。
村规民约不得与
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设置非法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条款。
第十条 制定或者修订村规民约应当经村民会议决定。
制定或者修订村规民约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组织村民协商,综合各方意见拟定草案,同时主动听取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乡贤能人等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村规民约应当在通过后1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规民约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备案后的30日内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以张榜、印发、微信、短信等方式公布村规民约,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促进村规民约的遵守和落实。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所辖村民小组遵循民主、公开、合法的原则,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制定村民小组的规章制度。
村民小组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注重引导和规范村民的行为,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