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
(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全面促进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文明兴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网络文明建设以及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络文明建设,包括网络空间思想引领、文化培育、道德建设、行为规范、生态治理、文明创建等内容。
第三条 网络文明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发展和治理相统一、网上和网下相融合,广泛凝聚向上向善力量。
第四条 网络文明建设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营造风清气正、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
第五条 网络文明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自治区健全网络文明建设协调机制,研究网络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文明建设工作。具体工作由网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宣传、教育、公安、数字化发展、通信管理、宗教、民族、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宣传引导、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培育培养、网络文化发展、网络舆情预警处置、网上谣言信息回应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网络文明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网络文明建设相关工作。鼓励将网络文明建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八条 网络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网络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活动。
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运营者应当积极参与网络文明建设,并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