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公布 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开办旅馆,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标明房间号、服务台、防盗安全设备设施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三)旅馆安全管理制度;
“(四)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两款,作为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服务窗口等公开申请开办旅馆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方式获得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作出符合旅馆开办条件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旅馆的开办条件,自作出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作出承诺的旅馆进行实地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存在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尚未修复、曾作出虚假承诺且信用尚未修复等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旅馆的开办条件,对旅馆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等情况的,应当自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备案情况依法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增加三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旅馆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开办条件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核查。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