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2025〕3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地质灾害隐患动态治理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零伤亡、少损失、无舆情”的目标,实施全市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坚持应治尽治,强化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力度,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动态清零治理,属于应急排险治理的抓紧实施尽早完成,新发生的地质灾害原则上一年内完成治理。列入整体搬迁的村庄,属地区政府要加快搬迁进度,落实搬迁任务,及时消除地灾隐患风险,增强灾害防御能力。
二、主要职责
区政府:作为属地地质灾害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指定区直有关部门作为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业主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镇(街):加强宣传工作,引导群众参与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排查、监测和巡查,发现灾情、险情及时转移群众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