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域)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
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形成一批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的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沪人才〔2024〕22号)有关要求,现就2024年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会计领域)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高层次会计人才,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
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近2年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
(三)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1. 两院院士、国家实验室主任、人才高峰工程入选者、尚在支持期或首聘期内的国家级人才计划(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
2. 白玉兰人才计划创新、创业项目,东方英才计划团队项目、领军项目(含原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创业项目入选者;
3. 尚在首聘期或支持期的白玉兰人才计划青年项目,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青年、教师项目入选者;
4. 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或虽“双肩挑”,但近两年无特别突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
5. 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
(四)申报人员按照所在单位类型,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我市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高级
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资格;创新能力强,运用财务管理新方法、新技术取得显著效果,产生可观经济效益,并具有推广和普及价值;所在企业为大中型企业,且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所在企业能够依法和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