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四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9月12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四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3年9月12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明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相关部门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保持安静、文明着装;
(二)进行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和音响设备;
(三)使用公共设施、等候公共服务、参加公共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幼人员;
(四)观看展览、演出、比赛时,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第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便溺、吐痰、吐口香糖;
(二)乱扔乱倒垃圾及其他生产生活废弃物;
(三)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商业区等区域违规发布小广告;
(四)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携宠物外出时不拴牵引绳或不清理宠物粪便;
(六)在禁烟区吸烟。
第六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安全,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经积水、扬尘路段时低速通行,行经交通路口、斑马线时礼让行人;
(三)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逆向行驶、随意调头或者穿插变道;
(四)行人按照交通信号快速通过斑马线,不得随意横穿道路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道内拦车、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招揽生意、索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