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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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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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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落实困难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费实施范围

  (一)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行业,扩大到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22个行业(行业名单附后)。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含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困难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困难中小微企业执行。

  上述企业可自愿申请选择缓缴一项或多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费实施期限

  (一)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底,企业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5个困难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底。

  (二)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

  上述企业可自申请之月起自主确定缓缴期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费资格认定

  (一)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认定。困难行业企业,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或在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的行业类型为依据;中小微企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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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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