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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的工作指南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的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全省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工作,统一新旧法衔接期的法条引用标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等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法条引用基本原则】

    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准确规范。应当做到援引准确,引用规范,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标准。

    (二)具体明确。有特别规定的,引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引用一般规定;没有一般规定的,引用原则规定。

    (三)繁简适当。应当根据裁判文书类型、审判程序等不同情况针对性引用,做到完备、必要、适度。

    (四)层次明晰。应当根据裁判依据的效力等级、法源优先性等要素,并按照先实体法、后程序法的顺序进行引用。

    第二条 【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

    (一)法律及法律解释;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

    (五)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发布的司法解释。

    第三条 【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但可以作为论证裁判理由的论据:

    (一)行政规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文件、会议纪要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就具体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五)省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

    (六)省法院编发的参考性案例。

    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第四条 【引用的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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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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