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刑终字第23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荣军,男,50岁(1963年8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冷光强,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荣军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荣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荣军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一十七万元,发还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二项被告人郭×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荣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荣军并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2007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负责建设北京市西六环路丰台区段工程,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怪村中心村系在拆迁范围内。被告人荣军等人与时任北京市丰台区怪村中心村党总支部书记的郭×1预谋,利用郭×1协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管理、发放北京市西六环路建设占地拆迁补偿款项的职务便利,利用负责对西六环路丰台区段占地拆迁提供评估服务的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查×(另案处理)提供的《北京市估价条件登记表》,虚报怪村中心村核桃树数量,通过伪造《拆迁补偿协议》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97.8万余元,被告人荣军非法占有人民币6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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