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艺霞。
被告人李少洋(刘艺霞之夫)。
被告人刘艺霞、李少洋贪污案,于1999年3月10日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月2日侦查终结。2000年1月3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刘艺霞、李少洋犯罪事实如下:
1996年3月至1999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艺霞与被告人李少洋合谋,利用刘艺霞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财务出纳员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虚假名义、不记帐及销毁支票存根等手段,窃取、骗取现金支票107张,共计人民币4854250元,转帐支票11张共计人民币48.8万元,汇票1张计人民币140万元,供被告人李少洋用于赌博及挥霍。以上共计人民币874.2万元。
被告人刘艺霞于1998年3月至1999年2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财务出纳员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8万元,擅自借给殷某某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案发后已全部追缴)。
1999年2月23日,被告人刘艺霞、李少洋携部分公款潜逃,7月30日被抓获。
2000年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艺霞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受委派管理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巨额公款;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少洋勾结并伙同被告人刘艺霞贪污巨额公款予以挥霍,应以贪污共犯论处。被告人刘艺霞、李少洋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必须依法严惩。被告人刘艺霞所犯挪用公款罪亦应依法惩处。2000年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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