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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立军等贪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严立军等贪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宜刑终字第00019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立军。2008年4月至2012年4月任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山湖社区居委会(原为山湖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任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山湖社区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1日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2011年10月至案发前任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110KV秦潭变线路工程项目部经理。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1日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禹红,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2011年10月至案发前任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110KV秦潭变线路工程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立军、江某、吴某犯贪污罪、严立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迎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严立军、江某、吴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严立军及其辩护人杨尚美、原审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何五保、郭禹红、原审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王宏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9年11月,安徽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110KV秦潭变输电线路工程项目,由安徽省电力公司(系国有企业)投资建设。2010年9月,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隶属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系集体所有制)经过竞标承接该项目,并与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系国有企业)签订安装协议。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根据当时情况,抽调下属子公司安庆市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员工被告人江某、吴某组成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110KV秦潭变线路工程项目部,负责工程施工管理,江某为项目经理,吴某为现场负责人。该工程于2011年6月开工,2012年6月份竣工送电,2012年8月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支付工程款4861889元(其中占地、青苗、复耕费等均据实报账,尚有质保金工程款5%未支付)。
  一、贪污罪的事实
  110KV秦潭变输电线路工程途经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山湖、老峰、金星三个社区。2012年2月,老峰镇政府为保障该线路及时施工送电,帮助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与上述各社区进行了协调对接,并对土地征用补偿进行了总体要求,要求各社区居委会积极配合。
  (一)被告人严立军、江某、吴某共同贪污的事实
  被告人严立军在担任迎江区老峰镇山湖社区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进行管理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工程量、套取青苗补偿费等形式,伙同被告人江某、吴某骗取国家电力工程资金共计4.5万元,其中严立军分得2万元,江某分得1.2万元,吴某分得1.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3月,110KV秦潭变输电线路工程在老峰镇山湖社区施工期间,被告人严立军与被告人江某、吴某商议,以恒通公司名义与山湖居委会签订虚假的《委托承包电力线路工程协调及占地费合同》,采取虚增22某、25某两处塔基通道工程量方式,将占地、青苗补偿费由4万元虚增至5.5万元。后依据该协议从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报销5.5万元,转账至山湖居委会,由江某以协调费的名义从山湖居委会领取虚增的1.5万元。严立军分得1万元,吴某分得3千元,江某分得2千元。
  2.2012年4月,110KV秦潭变输电线路工程在老峰镇山湖社区施工期间,被告人严立军与被告人江某、吴某商议,以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110KV秦潭变线路工程项目部名义与山湖居委会签订虚假的《委托承包电力线路工程协调及占地费合同》,将22某、25某两处塔基挖掘通道变更、修复费由3万元虚增至6万元。后依据该协议从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报销6万元,转账至山湖居委会,由江某以协调费的名义从山湖居委会领取虚增的3万元。严立军、吴某、江某各分得1万元。
  原判列述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1)安徽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证实安徽省发改委批准兴建110KV秦潭输变电线路工程。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为安徽省电力公司2010年第五批集中规模(输变电工程项目)中标单位。110千伏龙山变至秦潭变线路工程发包方是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承包方是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
  (2)安庆市老峰镇人民政府关于秦潭变项目情况的说明,证实2012年2月,为保障该线路及时送电,帮助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协调线路建设与各村进行了对接,并就占用土地补偿进行了总体要求并要求各村居积极配合。
  (3)老峰镇山湖村(居)2012年3月20日专用领条及记账凭证、2012年5月16日专用领条、老峰镇山湖居委会2012年5月31日记账凭证、2012年3月10日、2012年4月13日委托承包电力线路工程协调及占地费合同,证实三被告人采取虚增22某、25某两处塔基通道工程量方式,将占地、青苗补偿费由4万元虚增至5.5万元。领款人为江某。
  (4)被告人严立军、江某、吴某身份证明材料及户籍证明。
  2.被告人严立军、江某、吴某的供述,分别证实三被告人共同贪污国家电力工程资金4.5万元以及三被告人各分得的钱款。
  (二)被告人严立军单独贪污的事实
  2012年5月,110KV秦潭变输电线路工程在老峰镇山湖社区施工期间,被告人严立军向被告人江某提出,为平衡线路跨湖的补偿标准,防止其他鱼塘补偿户有意见,在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110KV秦潭变线路工程项目部与山湖居委会签订的《委托承包电力线路工程协调及占地费合同》中,约定“乙方(山湖居委会)同意在跨湖协调费用中拨付1.4万元给甲方(秦潭变项目部)作为协调费用”,江某表示同意。后依据该协议从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报销1.4万元,转账至山湖居委会,由江某出具了1.4万元的领条,山湖居委会出纳焦惠芳取出现金,将其中9000元支付给村民彭传华作为补偿款,另外5000元交给严立军,严立军遂据为己有。
  原判列述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委托承包电力线路工程协调费合同(2012年5月27日)、老峰镇山湖村(居)2012年6月3日专用领条、彭传华出具的领条、焦惠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江某以跨湖协调费名义套取1.4万元补偿费,其中9000元为支付彭传华跨湖费用,另5000元由焦惠芳交给了严立军。
  2.证人余承伙、焦惠芳、彭传华、江某的证言,分别证实江某出具了1.4万的领条;江某只是在领条的领款人一栏签了名,该领条一直在焦惠芳身上;1.4万元是焦惠芳办好领款手续后,直接到银行取出现金,将其中的9000元交给彭传华,彭传华出具领条;另外5000元,焦惠芳交给了严立军;焦惠芳在彭传华出具的领条上注明5000元是交给严立军;江某没有拿走这1.4万元。
  3.被告人严立军的供述,证实焦惠芳将5000元交给自己,其全部用于个人开支,没有交给江某、吴某和秦潭变项目部。这5000元是通过虚增补偿费用方式套取的国家电力建设资金。
  二、被告人严立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发电产生的粉煤灰堆放于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山湖社区范围内,与粉煤灰再次利用有关的环保、排水、运输、开采业务需要山湖社区居委会予以支持、帮助。被告人严立军在担任山湖社区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4月,被告人严立军非法收受希望承接上述粉煤灰开采业务的安庆创新高科技拓展有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并多次帮助该公司协调承接该业务。
  2.2012年4月,安庆市迪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接了上述粉煤灰开采业务。2013年1月,被告人严立军在其女儿结婚前,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李心超以贺礼名义给予的现金1万元,并帮助该公司协调与村民之间的纠纷。
  3.2013年1月,被告人严立军在其女儿结婚前,非法收受个体老板李群峰以贺礼名义给予的现金5000元,并帮助其协调粉煤灰堆场管理工作。
  原判列述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广杰、陈富镇(分别为安庆创新高科技拓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严立军在任职山湖居委会村主任期间,向创新公司索取5万元的好处费,帮助创新公司承接皖江电力公司粉煤灰业务。
  2.证人李心超(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白水湖灰场坐落在山湖村,所有权归皖江电厂,由迪力公司开采、清理、运输;山湖居委会提出承接粉煤灰开采业务,未获得迪力公司同意,迪力公司始终没有与山湖居委会签订合同,因该业务的开采、运输活动一直受到山湖村村民的各种阻扰;严立军系山湖村居委会书记,迪力公司希望与严立军搞好关系,在开挖、运输白水湖灰场粉煤灰的过程中消除、减少山湖村居委会及村民的阻扰;2013年1月,其以贺礼的名义送严立军现金1万元,以其与严立军的私人关系,没必要送1万元钱这么重的礼金。
  3.证人李群峰(安庆群峰装潢设计室经理)的证言,证实白水湖灰场坐落在山湖村,所有权归皖江电厂,由迪力公司开采、清理、运输,其在迪力公司负责粉煤灰清理项目;给严立军送钱,因为严立军系山湖村居委会书记,怕严立军指使山湖居委会村民阻挠灰场施工;送钱时其向严立军明确表示希望严立军做做村民工作,如果不是为了公司,不会给严立军送5000元这么重的礼。
  4.被告人严立军的供述,证实其收受了创新公司5万元的好处费,并积极促使创新公司承接粉煤灰项目;其和李心超是在山湖村开采粉煤灰业务才认识。李群峰在其女儿结婚的时候送给其5000元,主要是他还想在山湖居委会开采粉煤灰业务,请其支持、帮助、关照。
  三、被告人江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江某在担任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110KV秦潭变线路工程项目部经理期间,于2012年5月,在110KV秦潭变输电线路工程在老峰镇金星社区施工期间,以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名义与施工方叶见平签订虚假的《委托承包电力线路工程协调费合同》,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将1某-14某塔基沉淀池占地、青苗及线路侧树木赔偿款由131305.2元虚增至201305.2元,骗取本单位工程资金7万元,据为己有。
  原判列述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安庆市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江某系该公司(安庆横江集团公司子公司)职工,身份为大集体,安庆横江实业集团根据当时情况,抽调员工江某、吴某组成项目部,负责工程施工管理,恒通公司任命江某为项目负责人。
  (2)《委托承包电力线路工程协调费合同》、安庆市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收据(003976),证实甲方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公司,乙方老峰镇金星村民委员会,乙方代表:叶见平。工程内容:1某-14某塔基沉淀池复耕、青苗费、淤泥排泄、清淤,14某-18某便道修复。费用合计201305.20元。交款单位安庆横江实业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金额:201305.20元。收款人叶,单位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金星村民委员会,时间2012年5月26日。
  (3)记账凭证、交通银行交易明细单及收条记账凭证,证实2012年7月9日安庆横江实业(集团)公司电力分公司将14万元的跨房费用以110KV工程青苗费名义予以报销。江某于2012年7月20日收到沈晓静(公司会计)4万元。
  2.证人证言
  (1)吴某证实其经手在叶见平处借款4万元,用于支付跨房费用,相关票据都交给江某。
  (2)叶见平证实:实际施工量只有131305.20元,协议中的工程量201305.20元,是江某和吴某在实际工程量的基础上虚增7万元。2012年3月份,在施工期间,江某和吴某向其借4万元,说用于老峰镇拆迁协调的调解费,吴某打了4万元借条;2012年端午节之前一两天,江某让其付给白昌旗1.35万元,收条已交给江某;另在工程决算时,应江某要求,将131305.20元的工程量增加至201305.20元,借给项目部4万元、支付给白昌旗的1.35万元,含在虚增7万元中,剩下的1.65万元后提现给了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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