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宜刑终字第00035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晖,曾用名王新国。案发前任枞阳县老洲镇源潭村村委会主任,枞阳县老洲镇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1日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3日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6日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益、李兰,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晖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枞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檀格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晖及其辩护人黄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晖自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担任中共枞阳县老洲镇源潭村支部委员会委员兼该村报账员,2011年9月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王晖在担任报账员期间,多次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该村收入款共计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枞阳县扶贫办对源潭村砂石路工程项目先后两次拨付扶贫资金分别为2万元,共计4万元。2011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晖开具两张村级收款收据,从老洲镇财政所领取上述二笔砂石路工程款4万元后,将其中的一笔2万元未作为收入报账;2、2011年初,枞阳县老洲镇政府支付源潭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4.4万元,同年1月28日,被告人王晖出据从老洲镇财政所转账领取上述奖补资金4.4万元后,未作为收入报账;3、2011年5月16日,枞阳县老洲镇拨付给源潭村陡门闸维修款3000元,被告人王晖出据从老洲镇财政所领取上述款项后,未作为收入报账;4、2011年7月21日,枞阳县老洲镇再次拨付给源潭村陡门闸维修款3000元,被告人王晖出据从老洲镇财政所领取上述款项后,未作为收入报账。
另查明:2010年12月30日,源潭村与个体饭店业主吴某某结算招待费时欠其24986元,由被告人王晖向吴某某出具一张欠条。2011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晖向吴某某支付其中的1.5万元,并在上述欠条上注明了付款金额和时间,后未将该1.5万元作为支出报账。2010年11月2日,源潭村因治疗精神病人需要费用,时任该村支部书记的刘某某经枞阳县老洲镇政府领导批准,出据向老洲镇财政所借款5000元。后被告人王晖向老洲镇报销该项费用时从老洲镇财政所取得刘某某的借条,现该借条由被告人王晖持有并在审理期间作为未报账支出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人王晖在担任报账员期间,于2011年6月份向老洲镇“三资中心”报账一次,后期经手的收支由其和陶某某于2012年1月向老洲镇“三资中心”报账。2012年3月,源潭村支部书记刘某某邀请老洲镇财政所工作人员苏某某为王晖和陶某某办理财务交接。经苏某某核算,被告人王晖收支两比后,现金倒挂数额为17793.73元,经被告人王晖和陶某某确认后,由陶某某向王晖开具了一张等额的收据。其后,经陶某某再次核算收支两比,尚应付给被告人王晖现金2742.5元。加上之前经苏某某核算的17793.73元,陶方中尚应付给被告人王晖的倒挂现金为20536.23元。在前述二次报账及财务交接、核算中,被告人王晖均未提及所瞒报的四笔共计7万元公款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老洲镇财政所的往来账目、记账凭证证明:老洲镇政府于2011年2月25日拨付枞阳县扶贫办给源潭村的砂石路工程款二笔分别为2万元,共计4万元;2011年1月31日支付给源潭村“一事一议”款项8.6万元,其中自筹4.2万元,奖补4.4万元;2011年5月16日、7月21日支付给源潭村维修陡门闸款项分别为3000元,共计6000元。
2、枞阳县村级收款收据证明:王晖于2011年1月25日、1月28日、5月16日、7月21日分别从老洲镇财政所开据领取砂石路工程款2万元、“一事一议”奖补款4.4万元、陡门闸维修款3000元、陡门闸维修款3000元。
3、源潭村村级收入解报明细表(含代收代支、往来款项)、村集体经济组织记账凭证、现金、存款单据交接清单、开支明细表证明:王晖从老洲镇财政所领取涉案四笔款项后,未作村级收入报账。
4、枞阳县综改办、财政局的枞综改办(2009)1号文件、枞阳县人民政府的枞政(2009)149号文件、枞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的枞扶办(2010)13号、23号文件证明:枞阳县人民政府制定“一事一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加强对“一事一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和工程项目实施到位。枞阳县扶贫办于2010年先后两次下达通知,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作出安排。
5、枞阳县老洲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证明:陡门闸坐落于老洲镇源潭村,为抗旱闸,涉及老洲镇境内几个村的防汛抗旱,因年久失修,老洲镇政府于2011年先后两次拨付维修款分别为3000元。
6、王晖于2010年12月30日出具的欠条、吴某某于2013年2月6日出具的借条、源潭村集体经济组织记账凭证和附件证明:源潭村与吴某某结算招待费时欠其24986元,由王晖向吴某某出具一张欠条。2011年1月31日,王晖向吴某某支付其中的1.5万元,并在上述欠条上注明了付款金额和时间。2013年2月6日,吴某某向源潭村借款1万元,至此结清源潭村所欠的招待费。
7、从陶某某处提取的结算记录证明:王晖和陶某某交接时,经苏某某核算,王晖收支两比后,现金倒挂数额为17793.73元,由陶某某开具了一张等额的收据给王晖作为往来账。
8、2011年6月30日枞阳县集体经济组织记账凭证、谢某甲于2010年11月16日分别领取拆迁补偿款2500元、4000元的领条二张、建设用地拟置换协议书、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源潭村搞土地置换,涉及到谢某甲的围墙和厕所需要拆迁,谢某甲先后分别领取拆迁补偿款2500元、1500元,共计4000元。
9、王晖于2011年7月20日领取的新农合垫资款2530元(证明人王某某)的领条、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某没有收齐村民的新农合款,于2011年1月16日向时任报账员的王晖出具了一张欠款1380元的欠条,后村委会研究决定未收齐的新农合款由村承担,王晖于2011年7月20日经刘某某审批后领取其垫付的2530元新农合款,王某某在领条上签字予以证明。
10、源潭村村务小工结算单、源潭村民误工时间摘录统计表、记账凭证、附件领条、证人陶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证明:至2011年12月31日止,源潭村报销小工工资二批,第一批2840元,第二批2240元,其中2240元包括周某乙80元、周某丙760元、周某甲680元、钱某某320元、傅某某400元。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底带着五张领条至王晖家,王晖讲没钱,以后再给,其便将五张领条放在王晖那里。之后,其再次至王晖家催要小工工资,王晖让陶某某付给其五人的小工工资共计2240元,其当时重新搞了一个小工结算单和2240元的领条给陶某某,并要求王晖将以前的五张领条归还给其,王晖讲只要小工工资不少就行,没有将以前的条子还给其。陶某某、周某乙的证言与周某甲的证言相印证。
11、谢某乙的领条、谢某乙的证言证明:谢某乙与源潭村委会的工程款已经结清,结算时未提及谢某乙欠王晖的4000元。
12、户籍信息、枞阳县村级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源潭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王晖的身份及其在源潭村委会的任职情况。
13、归案经过证明: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对王晖涉嫌贪污犯罪一案初查后立案侦查,8月16日依法传唤其接受调查,王晖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14、扣押清单、缴款通知书证明:王晖于案发后向枞阳县人民检察院退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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