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男,59岁,194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原华北电力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0年2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9日被逮捕。2001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男,47岁,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茌平县,原华北电力国际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0年2月29日被羁押,同年3月10日被逮捕。2001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男,40岁,1961年9月20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北京宝华利恩通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3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逮捕。2001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北京宝华利恩通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公司)是被告人马某和妻子杨某出资人民币400万元注册成立的。被告人田某、姜某在分别担XXX北电力国际经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期间,于1999年9月,在未严格审查宝华公司的资质、借款用途及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将本单位人民币300万借予宝华公司,该公司使用上述借款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由于宝华公司经营不善,不能如期偿还全部借款,造成华北电力国际经贸公司人民币949700.62元国有财产的重大损失。
(二)被告人等于1996年3月间,利用担XXX北电力国际经贸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公司公款人民币100万元,借给集体所有制的北京润鑫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润鑫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后华北电力国际经贸公司收取利息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润鑫公司偿还华北电力国际经贸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1年4月1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田某、姜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马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不退还,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4条第1款之规定,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田某辩解称:其没有挪用公款,没有参与挪用300万元的共谋,借款100万元是为了本公司的利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挪用公款给宝华公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田某没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没有参与共谋,不明知宝华公司的所有制性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挪用公款给润鑫公司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田某没有为个人牟利,而是为本单位的利益,润鑫公司是集体所有制,而非私有企业,故被告人田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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