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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其任职国有公司同类的营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王某某贪污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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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王某某贪污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一、案情
  1993年12月至1996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国有上海浦东物资总公司国贸分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国贸公司)化工组组长,负责化工产品购销的职务便利,以虚构浦东国贸公司与上海溢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盈丰贸易公司、上海宏联化工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等公司购销化工原料业务的方法,采用虚开发票、高进低出、调账付款等手段,将购销形成的差价人民币412万余元以退款名义付至其私营的宏联公司、华敏公司予以侵吞。期间,王某某将其中1.2万余元用于支付浦东国贸公司仓储费及场租费,实际侵吞411万余元。1998年8月至2002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国有上海国际信托贸易公司国贸分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国贸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将自营的宏联公司与国际国贸公司同时从江苏镇江奇美塑料有限公司购进的塑料粒子,以高于进价的手法销售给国际国贸公司,宏联公司从中获取非法利益30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还将国际国贸公司购进的塑料粒子等货物以低于进价的方式销售给其自营的奇丽公司,奇丽公司再返销给国际国贸公司,获取非法利益65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向侦查机关主动交代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事实,并通过家属退赔了人民币262万元、美元12万元及4套房屋产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王某某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有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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