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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中可合理运用权利审查阻断方法进行权利审查

————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诉某网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相关著作财产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诉某网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
 《2006年郭德纲—德云社天津相声专场》(五场共计750分钟)在中国大陆及海外地区的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权、电视播出权、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所有,授权期限为5年(2006年3月18日至2011年3月18日)。同年,原告正式发行《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集粹》DVD。2008年4月,天津公司出具补充说明函,说明上述授权许可为独家授权,原告有权在该合约书授权范围内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允许且未支付任何报酬,通过其运营的著名视频分享网站向用户提供上述节目的在线播放,原告遂于2009年3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指出原告拥有《2006年郭德纲—德云社天津相声专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近期发现被告网站上所载的视频涉嫌侵犯其拥有的合法版权,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之日起立即删除涉嫌侵权作品等。但至2009年3月原告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仍未停止侵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理由为:一、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相声作品表演者除郭德纲外还有于谦,郭德纲无权代表相声段子的著作权人、德云社和相声作品的其他表演者作出授权,将有关的权利授予天津公司,因此原告从天津公司取得的权利不完整,无权单独提起诉讼。二、被告已经尽到充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并未侵权。1.被告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前已经主动进行审查,并主动对相关视频进行了删除;2.在原告2009年3月26日发给被告的律师函中,原告并未告知被告侵权视频的URL链接地址,被告只能无奈按照原告提供的节目单中作品名进行审查和删除,并已经将系争的天津相声专场的作品悉数删除,被告已经尽到了作为ISP的义务;3.被告不可能以“郭德纲”为关键词进行删除,或屏蔽所有“郭德纲”为关键词的视频;4.公证的系争相声作品没有声音,被告无法从内容上判断系争视频是何作品。故被告已经履行了作为ISP的注意和审查的义务。三、基于原告没有完整的授权,被告并未侵权,且没有声音的相声作品在网上传播不会给权利人造成任何损失,原告主张损失没有依据,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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