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姚某1诉姚某2侵犯姓名权案

裁判规则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姚某1诉姚某2侵犯姓名权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1)五法民一初字第674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民终字第1514号。


2.案由:姓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姚某1。


诉讼代理人:王铮,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诉人):姚某2。


诉讼代理人:孙宁,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瞿建华。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莉;审判员:杨军、李克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13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原为夫妻,并生育一子姚悦达,1995年经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999年9月儿子入学时我到靖国小学探视儿子时,发现学校名单中没有儿子的名字,经多方调查才获知被告已私自将儿子姓氏改为姓马,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诉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恢复儿子的原姓氏,保护我探视权不受侵害。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