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1诉姚某2侵犯姓名权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1)五法民一初字第674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民终字第1514号。
2.案由:姓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姚某1。
诉讼代理人:王铮,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诉人):姚某2。
诉讼代理人:孙宁,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瞿建华。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莉;审判员:杨军、李克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13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原为夫妻,并生育一子姚悦达,1995年经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999年9月儿子入学时我到靖国小学探视儿子时,发现学校名单中没有儿子的名字,经多方调查才获知被告已私自将儿子姓氏改为姓马,根据《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诉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恢复儿子的原姓氏,保护我探视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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