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4)静刑初字第35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刑终字第208号。
2.案由:故意毁坏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竞。
被告人(上诉人):严某某。2003年7月21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郑昌伟、尤辰荣,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律师。
二审辩护人:娄建英、张剑波,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静华;化理审判员:张春雷;人民陪审员:张家宇。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振;审判员:费晔;代理审判员:朱春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1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严某某利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证券)同一营业部资金账号前四位数相同及股票交易账户初始密码为123456的特征,于2003年6月初在其住所内通过“股神通”可视电话,采用连续试验性登录的手法,掌握该公司上海余姚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余姚路营业部)电子交易中心电话委托系统内77名客户的账号及密码。同年6月11日至18日,严某某擅自对该营业部开户的10家单位和个人账户内的股票进行买卖,共造成客户亏损人民币13万余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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