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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商标权益归属时,应当综合考量标识的指向和依附关系、各方主体的作用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进行审慎判断

————默里·西·克拉克、拜欧泽尔有限公司、微米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陆某东、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1.在跨境贸易代....(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默里·西·克拉克、拜欧泽尔有限公司、微米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陆某东、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默里·西·克拉克(以下简称克拉克)设立了拜欧泽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欧泽尔公司)共同经营CHILDLIFE品牌,微米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米公司)系该品牌的境内经销商,克拉克的国际注册“CHILDLIFE”商标于2006年2月6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陆某东于2009年8月已知晓CHILDLIFE品牌商品。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陆某东)成立于2010年3月26日,至迟自2013年起,其与CHILDLIFE品牌方正式建立代理经销关系。

  在签订代理经销协议前,磋商期间,陆某东一边以职务身份代表案外人江苏某公司与CHILDLIFE品牌方联系,一边以家族身份代表南京某公司与CHILDLIFE品牌方联系,以江苏某公司名义进口ChildLife商品,先后以南京某公司为二级经销商、独家经销商等名义经销ChildLife商品,并于2010年4月以南京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CHILDLIFE”“童年时光”商标,又于2012年1月申请注册了克拉克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商标,前述商标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告无效。

  克拉克、拜欧泽尔公司及微米公司认为,经销关系解除后,南京某公司在其经销的inne品牌商品上擅自使用“童年时光”“CHILDLIFE”以及ChildLife商品的包装装潢,在其经销的ChildLife商品上使用“Inne”商标,以及实施了虚假宣传、恶意投诉、使用“CHILDLIFE”关键词引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京某公司及陆某东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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