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淘宝公司)系淘宝平台的经营者,淘宝平台与商家签署协议,收集、记录商家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商品数据,在商品数据采集、存储、交互方面进行一定投入,并采取技术手段限制第三方获取、使用上述数据。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某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胡某某共同运营“搬家大师”“上货专家”软件,其未经淘宝公司许可,绕开淘宝平台规则及技术措施,非法抓取其商品数据,并以付费方式向其用户提供服务,将淘宝平台的数据搬运至其他多个平台,将淘宝平台的商品和店铺“一键搬家”至其他平台。淘宝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万元。
【裁判内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宝公司对涉案商品数据享有合法权益,被诉行为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