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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攀附知名商标的商誉为目的,积极寻求受让与该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并进行不规范使用,误导消费者,属于“故意侵权”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丽荣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适用惩罚性赔偿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丽荣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百丽”“BELLE”系列注册商标在鞋靴商品上具有很高知名度,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丽荣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荣公司)经合法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相关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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