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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款炒股的名义索要财物,并指示通过转账、签订假借款协议等方式来掩瞒该款的来源和性质,应认定为索贿

————许某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借款炒股....(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许某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曾任中共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2010年1月5日被逮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某受贿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许某某没有利用职权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或不存在具体请托事项;许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担任中共浙江省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和集团)董事长李宝库等14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29.11万余元。

 1998年年底至2002年5月,被告人许某某利用担任金港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59.44万余元。

 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万余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该公司将7170万余元退还西湖区财政局。

 案发后,办案机关从被告人许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8087万元、港币4001万元、美元265万元、英镑6万元、欧元1.3万元以及玉器、手表、钻石、金锭等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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