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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诸暨祥生兆基置业有限公司、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案涉合同系当事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诸暨祥生兆基置业有限公司、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摘要
  《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甲方(保证人)知悉并同意,在其他任何主体(包括债务人自身)对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提供或追加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乙方(债权人)有权选择先向甲方直接主张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但是乙方行使该选择权并不意味着乙方放弃对其他担保人或顺位在后的担保人的任何权利。甲方同时知悉并同意,其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的顺序或金额等由乙方在行使选择权时决定及通知,甲方按照乙方的通知承担担保责任。”可见,当事人对于担保责任实现顺序和范围的约定是明确的,即在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可先选择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且债权人有权决定保证人承担的金额。因此,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在剩余的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保证人关于其在质押财产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诸暨祥生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诸三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章灿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吉,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某某某某某某(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厚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肖仁较)。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建新路某某
  诉讼代表人:任一民,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水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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