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民营企业员工在本单位内控部门谈话期间交代受贿事实可以认定构成自首

————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裁判规则

  民营企业员工明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大学文化,案发前系A公司采销经理。2022年8月11日被逮捕。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但均认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A公司自营产品采销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非法收受供应商以“推广费”“返点”等名义给予的人民币71.285万元,为相关公司在商品销售中谋取利益。张某于2022年3月1日被抓获归案,后通过家属缴纳案款人民币105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