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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罗某某、瞿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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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罗某某、瞿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罗某某了解到通过获取他人手机号和随机验证码用以注册新的淘宝、京东等APP账号(简称“拉新”)可以赚钱,其便与微信昵称“悠悠141319”(身份不明)、“A我已成年爱谁睡”(身份不明)、“捷京淘”(身份不明)、“胖娥”(身份不明)、“河北黑志伟80后的见证”(身份不明)等专门从事“拉新”的人联系。“悠悠141319”等人在知道罗某某手里有许多学员为电信员工,学员可以直接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等资源时,利用罗某某担任电信公司培训老师的便利,约定由罗某某建立、管理、维护微信群,并在群内公布“拉新”的规则、需求和具体价格;学员则根据要求,将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发送至群内;“悠悠141319”等人根据发送的手机号及验证码注册淘宝、京东APP等新账号。罗某某可对每条成功“拉新”的手机号码信息,获取0.2-2元/条报酬;而学员以每条1至13元不等的价格获取报酬,该报酬由罗某某分发或者直接由“悠悠141319”等人按照群内公布的价格发送给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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