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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法院以存在“合理怀疑”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没有证据证实的,应当提出抗诉

————检例第179号: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

裁判规则

  对于人民法院以存....(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检例第179号: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

  【关键词】
  二审抗诉 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不认罪 排除合理怀疑 直接改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6月出生,无业。
  2015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接周某举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某小区附近刘某某所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位的脚踏板上,查获装在茶叶袋内的甲基苯丙胺1千克,在驾驶位座椅上缴获金色手机1部,在刘某某手上缴获黑色手机1部,在副驾驶座椅上缴获黑色钱包1个,内有银行卡8张。刘某某称自己经营燕窝生意,车内毒品系刚下车的朋友周某所留。次日,刘某某被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询问,周某称车内毒品系刘某某所有,刘某某让其帮助卖掉,其乘坐刘某某车辆谎称去找购毒人,下车后即报警。
  2016年9月22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后以贩卖毒品罪变更起诉。番禺区人民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报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7月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认为虽然在被告人刘某某的车上发现了涉案毒品,但是周某举报前刚从涉案车辆副驾驶位离开,毒品又系从副驾驶位的脚踏板上查获,无法排除刘某某提出的毒品归周某所有的合理辩解。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18年2月2日一审宣告刘某某无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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