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别依山别克对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确认李某某与别依山别克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李某某转让给别依山别克的×××号车辆,是李某某挂靠在青河县泰运分公司的一辆33座客运班车,是李某某带有营运线路的车辆。李某某转让的原因一是该车快到报废时间了,车不值钱,主要是带营运线路,车报废后买辆新车继续使用该营运证,一车一证,这是跑线路车辆的驾驶人员及业内人士都明知的事。二是李某某因身体和家庭原因不想跑这个线路了。武某某本来帮助李某某联系好了一个买主,别依山别克知道后找到武某某,让武某某转告李某某,连车带营运线路一起转让给他,并口头约定由李某某办理完×××车辆报废手续后,将营运线路办至其新购买的车辆名下。双方谈妥后,别依山别克5月8日向李某某支付一车一证转让费用40,000元,同时向地区道路运输局提交车辆报废更新手续和相关报备手续,按照本行业常规做法,在报废车辆更新手续未获得批准之前,车辆及营运车辆线路仍由原车主所有。2021年6月4日,李某某转让给别依山别克的车辆报废更新手续予以批复,泰运青河分公司也将李某某与别依山别克转让并在公司备案的×××匹配给别依山别克。从上述交易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车辆转让实质上为车辆及挂靠经营车辆运输资质的一并转让,非“名为买卖车辆,实为挂靠经营车辆的转让合同”。别依山别克在得知已经获得更新的车辆及经营车辆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16日反悔与李某某的交易,要求退回已付款40,000元。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别依山别克支付40,000元价款的合同目的已实现,李某某按照约定完成报废车辆,车辆及经营车辆运输资质均已更新至别依山别克名下,别依山别克取得新车及经营车辆运输资质后,又高价出让给他人赚取高额利润。三、一审判决偏听偏信,明显偏袒别依山别克。一审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制止李某某的辩解,横加指责且态度不好,存在先入为主,偏袒别依山别克的情形。一审判决书证据质证中未列明李某某和武某某的质证意见。
别依山别克辩称,李某某、武某某存在欺骗行为,希望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返还40,000元。
武某某述称,审批已经下来了,是各部门盖章认证的,已经生效了就不应该退钱了。
别依山别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武某某、李某某返还别依山别克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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