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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非法获取注册和人脸识别功能的APP中的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较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谢某、李某甲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非法获取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谢某、李某甲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全链条打击 宽严相济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无业。
  被告人李某甲,无业。
  被告人李某乙、张某、刘某甲、高某、刘某乙等基本情况略。
  2020年,某公司针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研发了一款具备快速注册和人脸识别功能的APP。谢某获悉后,联系该公司表示可免费承接认证操作业务。2021年4月至7月,谢某先后组织杨某等10人前往吉林、辽宁多地农村,使用该APP对参保村民进行认证。
  其间,天津市宁河区的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与谢某联系,向谢某提供事先已经批量注册的百家号“白号”(未实名认证),由谢某等人借“新农保”认证之机采集村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人脸信息,将上述“白号”激活为具备发布功能和商业营销价值的实名认证账号,再向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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